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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房漏水2年拒交物业费,法院:拖欠无依据
来源:  作者:  制作时间:2012-05-31   浏览次数:15432
 

新买的房子没住多久就漏水,因为维修事宜一直未能达成协议,业主拒交物业费。可没想到物业公司反将业主告上了法庭。最终法院认定业主拖欠物业费无依据。

近日,家住象山区某小区的庞先生被所在小区的前任物业公司起诉到法庭,原因是他自2009年至2011年拖欠了2年的物业费。物业公司向法院诉称,自2009年至2011年内,庞先生一直没有缴纳物业费,24个月的物业费用总计2800余元。由于该物业公司已于2011月7月撤出小区,因此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,请求判决庞先生一并支付欠缴物业费用及滞纳金。

对于物业公司的起诉,庞先生十分恼火,他认为他并非无故欠缴物业费,而是事出有因。原来,庞先生所购买的房子于2006年交付给他,但没过多久,他就发现房屋的外墙有漏水问题,水渗进内墙对其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。他曾经找到前物业公司报修,但物业公司对庞先生的要求一直未予回应。无奈之下,庞先生便自行对外墙进行了维修。庞先生认为维修费用本应由前物业公司承担,因此该款应从物业费中抵扣。

经法院查明,在庞先生与前任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中,约定了房屋共用部位小修、养护、维修费用及大中修费用、更新费用等在房屋的保修期过后,经业主大会同意从公共维修基金中开支。该协议的签订意味着庞先生对此项条款知道并认可。由于庞先生在购房时与房屋开发商约定的保修期为5年,因此,2009年至2011年,房屋还在保修期内。在这期间的房屋外墙漏水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,前物业公司对外墙确实无维修义务。因此法院认为,庞先生拒交物业费及其自行维修费用可抵扣物业费的主张没有依据。

在审理过程中,法官耐心地向庞先生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款。后经过调解,物业公司主动减免庞先生物业费至2000元并免除滞纳金。庞先生最终付清了所欠物业费。近日,该案以物业公司撤诉结案。

法官在此提醒业主:自行维修房屋费用不能抵扣物业费。因此,业主发觉外墙有渗水现象,在保修期内应及时联系开发商进行维修;若超过保修期,就要根据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决定是否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。业主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,应尽量事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,避免类似纠纷发生。

 
 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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